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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2 02:40:29 来源:本网 作者: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茂名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 (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茂名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茂应急规〔2020〕1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茂名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17日

 


 茂名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建设项目、重点部位、重点设备设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以及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风险管控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风险是指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的可能性,与随之可能引发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严重性的组合。所称风险管控是指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依法应当认定为事故隐患予以排查治理。                                                        

  第四条  风险管控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控”的原则,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着力构建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风险等级越高,相关单位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各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

  

第二章  风险辨识、评价与控制

  第五条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类活动组织者(以下统称各类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落实《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职责,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制度,建立并定期更新风险清单,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设置较大以上风险公告栏,定期组织风险管控培训,确保风险管控落实到位,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

  第六条  风险辨识重点以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 、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20种事故类型为主。

  第七条  风险评价方法可采用风险矩阵法。该方法综合考虑风险点危险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然后通过风险矩阵确定其风险等级,作为两者的综合描述指标。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风险矩阵法(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如LEC评价法),监督指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类活动组织者开展风险评估,科学评定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等级。

  第八条  风险评价要立足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和管理上的缺陷四个方面的要素,根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和安全监管关注的侧重点,综合客观评价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等级。

  第九条  各类单位应当每年的3、6、9、12月份的5日前向属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报送当季风险清单,风险清单应当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要求确定,至少标明风险名称、风险描述、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风险清单更新的,相关单位应当自风险清单更新之日起3日内报告属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存在重大风险的,相关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报告一次风险管控情况,详细报告管控措施及效果。

  第十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类单位应当依照《办法》和本细则强化风险信息管理,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的风险点危险源开展数据采集、调查、建档,做到“一源一档”,建立风险点危险源清单。

  跨区域风险点危险源由两个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部门指定进行风险点危险源调查建档。

  风险点危险源管理有职能交叉的,职能交叉单位分别建立风险管控档案。

  

第三章  风险管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风险管控工作,制定和发布全市风险点危险源目录,统筹协调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构建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制定风险点危险源清单。

  第十二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和本细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安全风险管控报告,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风险管控工作开展抽查、督查,督促本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主管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一制定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规范和标准,统筹、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开展风险管控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内风险管控工作,分析研判本行业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及事故情况,组织编制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管控计划,起草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评估、管理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参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提供与风险管理相适应的资源保障。

  第十六条 各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计划,对不同等级风险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并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提出事故防控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七条 各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有重大、较大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单位并纳入本单位每年执法(检查)计划。有重大风险的,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有较大风险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属于一般风险或低风险的,各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用“双随机”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重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制度,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全社会公布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及其管控情况,促进各类单位有效管控、降低安全风险。挂牌警示期为12个月。

  重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期间,县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市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6个月至少一次对各类单位管控重大风险情况实施抽查。

  第十九条 挂牌警示期满后,重大风险降低为较大风险的,由市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摘牌,不再实施挂牌警示。风险等级未降低的,由市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继续挂牌警示。

  第二十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针对不能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重大风险,制定处置方案,实施日常风险监测、预警、先期处置和信息报送。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对本级政府各相关部门风险管控情况的常态化监督通报制度,不定期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对各风险点危险源管理的责任部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及时通报反馈至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类单位不落实本细则规定的,属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并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对象。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属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约谈风险管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告诫、指导加强安全管理。约谈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约谈人员、被约谈人员签名后存档。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政府或同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挂牌督办:

  (一)各类单位因风险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行业风险管控工作明显滞后的;

  (三)区域风险管控工作明显滞后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各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落实本细则规定的,相应负责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依《茂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相关规定予以约谈和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风险管控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茂名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辨识参考目录

         2.事故发生可能性等级参考表

         3.事故发生的后果等级参考表

         4.风险等级矩阵

  


附件1

  

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辨识参考目录

  

  一、单位类

  1.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高风险工贸生产企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4.危险货物运输企业;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6.道路货物运输企业;7.水上运输企业;8.驾校;9.食品药品生产企业;10.饲料加工企业;11.发电企业;1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拍卖、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旅行社等生产经营单位)。

  二、场所类

  1.人员密集场所(包括超高层建筑、城市综合体、商场、专业市场、客运车站、地铁站、综合交通枢纽、邮政、物流园(经过许可的)、民用机场、公共娱乐场所、福利院、养老院、殡葬机构、医院、教育机构等);2.渡口/码头;3.港口;4.体育场馆;5.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会堂等);6.宾馆/饭店;7.宗教场所(包括寺庙、教堂等);8.旅游场所;9.山林;10.其他。

  三、部位类

  1.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2.余泥渣土(建筑垃圾)受纳场(包括垃圾填埋场和焚烧站等);3.危房(包括老旧房屋、烂尾楼、危楼等);4.人防工程;5.地质灾害点(包括滑坡、泥石流、塌陷、沉降、地裂缝等);6.内涝灾害;7.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部位;8.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及储存设施、大中型水库大坝及枢纽工程、中小学校校舍等的地震灾害部位;9.其他。

  四、活动类

  大型群众性活动(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演唱会、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

  五、建设项目类

  1.房屋建筑工程;2.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含公路水运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水利工程;4.电力工程;5.地下空间;6.市政工程;7.其他。

  六、设施设备类

  1.轨道交通;2.隧道桥梁(含高架桥);3.管线管廊(包括石油、天然气、供水管线管廊等);4.特种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等);5.通信电力设施(包括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等);6.渔业船舶;7.玻璃幕墙;8.户外广告牌;9.城市旧挡土墙;10.其他。

  七、其他类

  上述分类中未能涉及但确实存在风险的其他风险点危险源。

  


  附件2

  

事故发生可能性等级参考表


级别

说明

描述

A

基本不可能发生

评估范围内未发生过,类似区域/行业也极少发生

B

较不可能发生

评估范围内未发生过,类似区域/行业偶有发生

C

可能发生

评估范围内发生过,类似区域/行业也偶有发生;评估范围未发生过,但类似区域/行业发生频率较高

D

很可能发生

评估范围内发生频率较高

E

极有可能发生

评估范围内发生频率极高

 

 附件3 

  事故发生的后果等级参考表


级别

说明

描述

1

影响很小

无伤亡、财产损失轻微,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舆论和政治影响

2

影响一般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现场处理(第一时间救助)可以立刻缓解事故,中度财产损失,有较小的社会舆论,一般不会产生政治影响

3

影响较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需要外部援救才能缓解,较大财产损失或赔偿支付,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的舆论影响,产生一定的政治影响

4

影响重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严重财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舆论,产生较大的政治影响

5

影响特别重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巨大财产损失,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舆论和政治影响

注1: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注2:风险后果中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的确定是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描述的;若其他行业/领域对后果严重性有明确分级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具体实施。

 

 附件4

  风险等级矩阵


风险等级

后果

影响特别重大

影响重大

影响较大

影响一般

影响很小

可能性

极有可能发生

25

20

15

10

5

很可能发生

20

16

12

8

4

可能发生

15

12

9

6

3

较不可能发生

10

8

6

4

2

基本不可能发生

5

4

3

2

1

图例:

极高风险(红) 

高风险(橙)  

中风险(黄) 


        低风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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