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就《茂名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进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02 05:05:19 来源:本网 作者:
一、为什么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国家的政策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 号)等有关规定,明确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我市根据省颁发的实施方案,自2017年起在全市高危行业实施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对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维护事故受害人权益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规范推进工作开展,我市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做法,出台了《茂名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二、哪些行业、企业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非煤矿山,下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机械制造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特别是存在特种设备、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及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他发生事故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企业哪些员工需要投保?费用谁负责?
根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生)。投保费用由企业负责,不得向员工个人分摊。
四、投保后企业能够得到什么样的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五、企业投保金额有什么要求?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金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保险金额及保障范围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六、企业投保费率如何确定?是否有优惠政策?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在基准费率基础上的浮动费率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浮。上一投保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实际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上浮或下浮不得超过30%。
七、企业投保后,保险机构是否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特征。保险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要求,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频次应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应报告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并可在下一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八、我市《方案》何时实施?实施时已购买了其他险种的如何处理?
我市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经有多年时间,由于本方案出台时间相对滞后,为不影响工作开展,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我市决定从2021年4月10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前购买了人身意外险、顾主责任险等险种,但没有覆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的,应与保险机构协商,补充完善相应保障范围,或者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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